一、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但从普通犯罪组织 à 恶势力 à 恶势力犯罪集团 à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往往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时间节点”。因此,不能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伊始,就完全具备上述四个特征。
二、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这一难题,“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实施日期:2018.01.16),从第六条规定可知:
(一)按照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时间认定;
(二)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成立时间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
(三)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按照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该组织的形成时间。
该组织者、领导者因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起诉的,不影响认定。
三、由于认定“标志性事件”相对复杂,司法实践中往往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判断:
(一)该事件一般是组织、领导者亲自组织或直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或其他重大事件;
(二)该事件对涉案犯罪组织进一步发展做大或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开始初步形成非法影响具有明显作用,客观上为该组织实施后续违法犯罪活动打下基础;
(三)标志性事件一般发生在首次有组织犯罪之前,或本身就是首次有组织犯罪。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实施日期:2018.01.16)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