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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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应否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520人看过

  一、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

       

   二、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三、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实施日期: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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