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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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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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负责开机器印假发票,是否同时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271人看过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一、简介:

2000年左右,被告人A在印刷厂做学徒时认识当时的主管王某1(已判刑)。2013年,王某1雇请被告人A及陈某、龚某、曾某1、林某1(后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帮忙印制假发票,被告人A负责开印刷机操控印刷假发票的机器,不负责销售假发票。至案发已印制并销售了假增值税专用发票6500份、其他假发票664225份。

 

二、法院:

(一)被告人A虽然没有参与销售,但与王某1等人在非法印制、出售发票的过程中“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犯罪”,均应对全部犯罪事实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A系老板王某1雇请来的工人,工作时间较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

(三)鉴于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三、一审判决:

被告人A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8)粤1322刑初645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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