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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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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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没有实际生产经营,虚开通用手工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判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568人看过

一、简介:

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王某伙同他人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武冈市A公司,以向王金华、戴中秋等人收购原木、杉木名义,虚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934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6837674元,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2661258.31元。

2014年4月、8月、9月及2015年1至2月,被告人王某伙同谢某、李某在无真实交易情形下,以武冈市君杰公司销售木材名义为湖北正道家俱有限公司等公司,共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1822457.9元,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2009818.1元。

二、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四千元)。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湘0581刑初330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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