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王某伙同他人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武冈市A公司,以向王金华、戴中秋等人收购原木、杉木名义,虚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934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6837674元,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2661258.31元。
2014年4月、8月、9月及2015年1至2月,被告人王某伙同谢某、李某在无真实交易情形下,以武冈市君杰公司销售木材名义为湖北正道家俱有限公司等公司,共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1822457.9元,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2009818.1元。
二、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四千元)。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湘0581刑初330号
判决书详见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