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实践中缺乏认定标准,通常是: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办公室或董事长办公室;
如果用人单位拒收,用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用人单位,并保留挂号信回执;
也可以采用证人证言方式证明已经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给了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实践中缺乏认定标准,通常是: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办公室或董事长办公室;
如果用人单位拒收,用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用人单位,并保留挂号信回执;
也可以采用证人证言方式证明已经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给了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