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于1987年3月参加工作,1990年从安陆粮食机械厂(以下简称安陆粮机厂)调入被告省粮机厂,由于该厂当时无合适岗位,故一直待岗至今;被告五丰粮机公司系由省粮机厂改制而来,省粮机厂的历史遗留问题均由五丰粮机公司承担。
点评: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省粮机厂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登记表显示原告调至物资处,且职工安置补偿名册中没有原告,原告与省粮机厂不存在劳动关系;省粮机厂已经改制完毕,原告的诉讼主张系省粮机厂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改制而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告主张没有依据,而且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