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实施日期:2010-07-01)第二及第三条之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但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一些重复的项目,如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对重复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附:重复赔偿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 侵权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误工费 |
医疗费 | 医疗费 |
生活护理待遇 | 护理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交通费 | 交通费 |
外省市就医食宿费 | 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
康复治疗费 | 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
辅助器具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丧葬补助金 | 丧葬费 |
兼得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 侵权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残疾赔偿金 |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 死亡赔偿金 |
专属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 侵权 |
伤残津贴 | 营养费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精神抚慰金 |
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