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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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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期限

发布者:李惠娟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550人看过

   试用期是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劳动者也考察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过相互的考察,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却愈演愈烈。例如,约定过长的试用期期限,约定较低的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内不享受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试用期内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难怪有人戏称,“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针对上述情况,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待遇、劳动合同的解除等问题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确定试用期期限,但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确定了不同的试用期最长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即可以约定1个月或短于1个月的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即可以约定2个月或短于2个月的试用期;

   3.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即可以约定6个月或短于6个月的试用期。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span="">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span="">

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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