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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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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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发布者:李惠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1402人看过


【当事人咨询】请问律师,我和对方有一块宅基地,现在我们要离婚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答复】不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据此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对宅基地也只能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故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宅基地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发生分歧的,属于

土地使用权属争议,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而不属于法院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理范围,故离婚双方无权请求审理离婚纠纷的人民法院划分宅基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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