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江某某,女。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7月4日,被告人宋某某、江某某伙同金某、胡某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组织某某赌博。邀请参赌人员入群,让群成员下载“某某小”手机APP,发动群成员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宋某某、江某某与金某、胡某1在“某某小”手机APP中创建虚拟房间,组织群成员进行某某赌博,游戏结束后根据“某某战”上参赌人员的最终积分,通过宋某某、江某某、金某、胡某1的微信统一进行赌资结算。宋某某用作结算赌资的微信号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7月2日的交易流水转出数额累计为95万元,江某某用作结算赌资的微信号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2日的交易流水转出数额累计为59万元,金某用作结算赌资的微信号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4日的交易流水转出数额累计为54万元,胡某1用作结算赌资的微信号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7月3日的交易流水转出数额累计为56万元。被告人宋某某、江某某的涉案赌资金额为265万元。被告人江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江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涉案赌资金额的认定意见,赌资交易中是否有交易失败的,则要予以排除,赌资金额计算不合理,金某、胡某1、宋某某、江某某四人共计赌资两百多万元,金某、胡某1已另案处理,而仍要按这四个人的累计赌资两百多万元来计算,这样是不合理的。江某某有自首情节,也认罪认罚,没有社会危害性,请求法庭适用缓刑。
被告人江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开设赌场,涉案赌资265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江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能积极退赃并缴纳部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江某某适用缓刑。判决: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江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