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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淑颖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1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一、判决书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XX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刘XX

201910月,XXX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某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

事实和理由:1、一审在案证据无法证明XXX具有消防安全职责,且XXX未签署任何消防安全责任书,一审认定XXX未履行职责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2、在XX公司无法证明案涉火灾与管理行为不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认证XXX未履行莫须有的全面排查线路的职责而导致火灾发生的情况下,一审认定XXX构成严重失职存在严重错误。3、劳动仲裁阶段XXX举证的工资单显示XX公司支付了加班费且该事实由XX公司代理明确认可,表明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采取了标准工时制,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实际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一审认定XX公司无须支付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4、一审混淆了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的概念区别,错误地将绩效工资的规定套用至年终奖的规则,系认定事实不清。5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员工手册》未依法经过民主程序,不应当作为处理本案劳动争议的依据,且公司通知工会存在重大瑕疵,一审认定XX公司解除程序合法,存在错误。6XX公司已经对火灾事故的相应人员进行了处分,两个月后公司就同一事项再次处分,应属违法。7XXX为普通员工,不属于管理人员,不承担安全消防职责。8XXX考勤不可能如公司所称考勤记录在案涉火灾被焚毁。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其中在一审中,XXX要求XX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加班费共计487296.05元;3、年终奖若干元。

XX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XXX2015年入职XX公司,担任站长一职,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81215日,XX公司站点所在的店面房发生火灾,公安消防支队前往现场处理,此次火灾造成店面房屋、店内装修、生活用品及其他财产烧损,造成XX公司货物、办公用品及其他财产烧损,造成楼上住户房屋、生活用品及其他财产受损,无人员伤亡。消防支队就该起火灾事故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经调查,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XX公司承租店面房内的西北侧中部区域,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和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20181218日,XX公司的防损调查员就火灾情况向XXX进行调查,并询问XXX站点线路问题,XXX称:当天监控线路当时有隐患(出现冒烟),现场发现问题拍了视频发在群里,然后安排电工来维修,当时是修好了,监控也正常了。

2019218日,XX公司向XXX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20181215日晚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XXX作为该站点第一负责人,负有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在本次火灾事故中严重失职,符合双方于201810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本合同的解释第3款、《员工手册》第9.4.10条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第9)款的相关规定,通知XXX2019219日解除劳动合同。

2019218日,XX公司向总工会邮寄发出《关于解除与XXX劳动合同事由的告知函》,告知总工会解除事宜,总工会签收了该信件。

201668日,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书,同意XX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质控、稽核、运输专员、外勤人员、司机、管理人员等共计894人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审查明,XX公司向XXX支付的20191月工资金额为8037.68元,而非一审认定的8037.58元。

20181218日,XXX针对20181215日火灾事故接受XX公司防损调查员的调查,并在《日常工作面谈记录表》上签名确认。该记录表载明:被面谈人XXX

201921日,XXX在消防支队吴江区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签收处签字。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二审中,XXX认可其职务是站长,但否认在该站工作。然根据其签字确认的《日常工作面谈记录表》,XXX确认其工作地点为该站,岗位为站长,且其亦针对20181215日火灾事故接受调查;同时,XXX亦作为当事人签收了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并且,XXX在仲裁及一审阶段从未对XX公司主张的其系该站站长的事实予以否认。故本院对XXX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其在解除劳动关系前系该站站长。虽XXX主张其职责范围仅为站点的业务经营管理,不包括消防安全职责,但XXX作为站长,为该站的直接管理者除负责站点日常业务经营外,还理应对站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安全事项均负有管理义务,这亦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在涉案火灾事故发生前,站点因监控线路有隐患,出现冒烟情况,XXX理应对站内线路进行全面排查以彻底排除安全隐患,但其并未进行相关检查,造成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至于20181215日火灾事故的原因,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明确排除了外来火源和用火不慎引发的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可能。故涉案火灾产生的原因与XXX未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相关。鉴于该火灾事故已给XX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XX公司认定XXX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XX公司的《员工手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XXX亦已签收,故该员工手册对XXX具有约束力,亦可作为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XXX前述失职行为已符合《员工手册》第9.4.10条第9款之规定,XX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有制度依据。最后,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问题。XX公司已向XXX送达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且解除事宜已向工会告知,解除程序并无不当。综上,XXX的劳动违纪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XX公司据此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违法性。XXX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8年度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范围内事项,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经营状况及劳动者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决定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及年终奖金额。关于加班工资。鉴于XXX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依法履行了行政审批手续,故XXX主张其执行标准工时制,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同时,鉴于XXX的工资明显高于苏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XXX在明知其每月工作时间及工资数额的情况下,长期并未对工资金额提出任何异议。故XXX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律师点评:

1、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并将安全责任与员工手册相结合,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在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审理中,企业对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企业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即使发生了重大事故,也需要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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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及公司治理、清算重组、员工激励等非诉业务,包括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天弛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