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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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缺席也判离的胜诉案件

发布者:张冬梅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6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在福建打工时相识,2003年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元旦在被告老家举办结婚仪式,双方于2006年10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08年阴历12月初三生育一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导致婚后感情不和,在同居生活期间经常因各种生活琐事争吵,因原告在家照顾孩子,被告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婚后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后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回东北老家至今未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要么不和原告联系,要么就打电话辱骂、威胁原告。2021年9月份,原告向贵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于2022年9月10日作出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联系,更没有同居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婚后虽生育有孩子,但是双方感情破裂,且分居四年之久,无任何和好可能,故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在福建打工时相识,2003年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元旦在被告老家举办结婚仪式,双方于2006年10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08年12月3日生育一子。原告曾于2021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1)豫16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来院起诉。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本应同舟共济、相互扶助,发生矛盾后及时沟通解决。原告曾于2021年9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给予了原、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但在此期间,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好转,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且态度十分坚决,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孩子虽已超过8周岁,但因孩子现随被告生活,而被告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不具备征求孩子意见的客观条件。结合现实情况,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应改变孩子的生活现状,故原、被告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结合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原、被告婚生子的抚养费核算为:21916.25元(17533元/年×5年×0.25)。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具体情况无法查清,暂不具备分割的条件,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原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1916.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张冬梅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5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