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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超过20年,未约定还款期限,还能要回来吗? 判了!

作者:郭振敏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0次举报


借条超过20年,未约定还款期限,还能要回来吗? 判了!

转载自华律网 

来源:广西高院、法律一讲堂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未约定还款期限

是否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

而不予偿还?

我们先来看看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19953月和6月,蔡某分别向朋友文某借款1.6万元和3万元,共计4.6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两张借条。20169月,文某致电蔡某,确认双方之间借款的利息按两分半计算。由于蔡某一直未还款,无奈之下,2019年,文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6万元自199533日算、3万元自19956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庭审中,蔡某辩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利息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确,视为一年一付,故借条出具之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讼争借款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限,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文某以诉讼形式主张权利,所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应为起诉之日;蔡某关于文某诉求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不予采信;蔡某主张利息的诉讼时效应独立计算,具有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蔡某主张起诉之日前的利息均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认定为起诉之日三年前的利息已超诉讼时效,所以文某有权自201619日起主张利息。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蔡某偿还文某借款本金46000元并自20161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事后,文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借款的利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蔡某主张利息超过诉讼时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但该规定关于利息支付期间的规定适用于有约定借款期限或利息支付期限的情形。本案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因此,利息之债的诉讼时效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相同,不存在就利息之债单独计算诉讼时效问题。

 

综上,二审法院改判:蔡某应偿还文某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6万元自199534日算、3万元自199562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的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且义务人也未拒绝还款,就本金而言,在借款发生后20年方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利息作为本金的孳息,在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利息诉讼时效的计算依据,且诉讼时效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相同,不存在就利息之债单独计算诉讼时效问题。

 

写借条时,应尽量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出借金额+利息标准+违约责任。

同时,提醒出借人: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应及时主张权利。

 

对此,你怎么看?

 


郭振敏律师,现执业地廊坊市,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擅长方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4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