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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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作者:张俊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8次举报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故意加过失的情形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3、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5、实行过限的情形。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7、先后犯的特殊情形。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张俊蛟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系律师协会会员,从2004年起从事企业管理及法律工作,并担任上市公司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庆和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71
  • 擅长领域:行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