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成荣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3日 2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9年9月14日15时30分,被告柯某驾驶浙E5××××重型自卸车沿湖州市度假区同心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群贤府工地门口,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与行道树相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电动自行车车上人员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9日死亡、车辆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柯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柯某驾驶浙E5××××重型自卸车行驶证登记所有权人系被告湖州某某汽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系被告倪某某,被告某某财险定海公司、某某财险嘉兴公司系车辆保险公司。
本律师介入后,立刻准备材料向法院起诉。并依法申请了鉴定。鉴定后,原告构成七级伤残。本案发生发生时无法适用浙江省统一标准。而原告系农村户口。本律师指导当事人调取了居住信息,并详细核实了原告的工作信息。原告系农民工,无法提供稳定的社保,工资流水。工程总包单位又不配合说明工作情况。本律师和原告的工友核实了工作情况,可以认定其工作以及消费地均在城镇。依法提交了证人证言,并在二审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依法支持了城镇标准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取得了很好的判决结果。
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在事故认定,损失赔偿的情况做好良好的准备,避免后期被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