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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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成荣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2日 3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82民初71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XX,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 原告A与被告B、C、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A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常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A
张成荣律师,浙江联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执业多年,执业经验丰富。专业从事建设施工、道路交通,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联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