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成荣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2日 3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82民初71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XX,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 原告A与被告B、C、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A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常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