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众所周知,社会道德底线有下降趋势,人们对婚姻的安全感逐渐下降。实践中经常有恋爱双方对婚后的生活“约法三章”,其中往往会规定,如果一方婚外情,则对方净身出户等等。这种规定,就称为“婚前忠诚协议”。
司法实践中,没有对婚前忠诚协议的明确规定。那么具体情况如何呢?
1、如果是单纯限制双方的婚姻自由的赔偿条款,一般会认定为无效。因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不能通过一个双方的协议就限制对方离婚的权利。
2、以一方有过错而给予赔偿的条款,司法实践中经常认定为有效。比如一方和婚外异性有亲密举动甚至更出格的行为,则赔偿对方金钱。这类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而且有操作性。
3、放弃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的条款,一般会认定为无效。因为这是牵涉到法律规定中人身权利方面的强制性规定,通常是不可通过预定来排除的。而且这涉及到子女的利益,不让孩子见到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显然是不利的。
4、还有一种是约定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比如下跪多少时间给对方赔礼道歉,这类约定也通常无效。因为法院方面难以对这种约定进行执行。
最后,还有人来咨询我,说婚前的结婚承诺,即婚前签订协议保证未来结婚,是否有效?答案也是否定的。也是如上文,这违反了我国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法院是不会认可这种协议的效力的。
希望本文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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