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人员进京投靠入非农业户口之子女投靠父母
(一)子女随父入户
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随父入户类型之一:
1.受理条件:
2003 年 8 月 7 日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未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
2.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审批;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同时签字);
(2)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医疗机构填发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5)父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6)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7)父、母为再婚人员,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按知青政策户口迁京,在京未有合法住所,须提供有审批权的劳动、人事部门进京批件,申请入户地户主和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证明;
(9)其他证件证明。
随父入户类型之二:
1.受理条件:
2003 年 8 月 7 日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且已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
2.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同时签字);
(2)申请人的《户口簿》;
(3)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
(5)《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随父入户通知单;
(6)父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7)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8)父、母为再婚人员,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9)父按知青政策户口迁京,在京未有属于本人合法住所,须提供进京批件、申请入户地户主和房屋产权人同时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10)其他证件证明。
随父入户类型之三:
1.受理条件:
2003 年 8 月 7 日以前出生的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 18 周岁的二胎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申请人入户地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7)父、母为再婚人员,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其他证件证明。
(二)子女投靠父(母)
1.受理条件:
不满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参照夫妻投靠入户政策办理);
(1)父、母因单、对调工作户口迁京遗留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
(2)父、母因招工、招干、接班顶替、复转军人户口迁京遗留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
(3)父、母在国外或港、澳、台留学、工作期间生育的子女,父、母已回京入户;
(4)父、母因小城镇户籍政策户口进京满 5 年的,遗留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
(5)父、母因私企人员入户政策,户口进京遗留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
(6)父母大学生毕业分配户口进京,遗留在外省市的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7)符合受理条件第 1 条、第 2 条,父、母进京时隐瞒婚姻及子女情况,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的,父、母户口须进京满 5 年以上。
2.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同时签字);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4)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父、母因大学毕业分配、单、对调工作、招工、招干等政策户口迁京的,须出具进京批件,二胎以上(包括二胎)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
(7)父、母在国外或港、澳、台留学、工作期间生育的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申请人持外国护照的,须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确认国籍后申请办理;
(8)申请人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9)父、母因小城镇户籍政策户口进京,遗留在外省市的二胎(包括二胎)以上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书,申请入户地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罚款收据;
(10)父、母进京时隐瞒已婚,父、母对隐瞒婚姻情况要有认识;父、母单位党委出具父、母隐瞒结婚情况说明;父、母为无业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及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
(11)父、母因转业户口进京,遗留在外地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父、母原部队政治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情况证明;父、母本市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情况证明;申请入户地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及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书;
(12)父、母因私企人员入户政策户口进京,遗留在外地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申请入户地区(县)、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罚款收据;
(13)其他证件证明。
(三)父母非婚生育的子女、再婚后子女要求投靠入户父母非婚生育子女指:父母在领取结婚证前所生的子女、或父母未领取结婚证所生的子女、母亲已失踪或死亡子女。(已婚夫妇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其中一方与其他异性所生育的子女原则上不予解决)。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系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原则是只解决一名子女入户;
(2)父母在领取结婚证前所生的子女;
(3)父母未领取结婚证所生的子女;
(4)母亲失踪或死亡的;
(5)父、母一方再婚后户口进京、更改子女抚养关系后要求投靠入户的,改判子女抚养关系须满 2 年以上(更改抚养关系时间以公正书或法院判决书时间为准)。
2.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母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同时签字);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
(4)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父母非婚生育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
(7)母亲失踪的须提供法院宣布失踪裁定;母亲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8)父母非婚生育的子女,须出具监护公证书、法院判决书;
(9)父、母再婚户口进京后,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经公证的子女抚养关系协议书或法院改判抚养关系的判决书;
(10)其他证件证明。
(四)子女投靠继父
1.受理条件:
(1)继父与生母结婚须满三年以上;
(2)申请人系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生母监护养时间须满三年以上;
(3)只解决一名子女投靠继父入户;
(4)继父身边无子女。包括:①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②继父与生母再婚前,只生育过一名子女并判对方抚养三年以上;
(5)投继母入户条件参照投继父的条件办理。
2.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继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继父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母亲和继父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由母亲抚养的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时间以法院判决生效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公证日期为准);
(4)继父与母亲的《结婚证》;
(5)继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生母或继父的合法住房);
(7)继父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继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8)其他证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