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人员进京投靠入非农业户口之老人投靠子女
(一)离休、退休老人投靠子女
1.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工人男满 55 周岁,女满 50 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4)夫妻二人均系北京调往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现一方因病提前退休的;
(5)申请人夫妻一方原系本市家庭常住户口,因工作调动或毕业分配等原因到外省市工作,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一名子女户口在京;
(6)原在本市工作,退休后子女接班顶替,户口由京迁出,要求返京投靠子女的,由京迁出一方年龄须超过 70周岁。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二)无业老人投靠子女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夫妻双方同时申请);
(2)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3)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业户口。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外省市子女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书及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5)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查阅档案证明或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7)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8)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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