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增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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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与王某、严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增辉|时间:2024年04月07日|9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严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指控尹某女儿段某诈骗其财物,2018820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段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为争得严某、王某谅解,尹某通过其工商银行卡于2018828日(汇款205000元)、829日(汇款85000元)、95日(汇款200000元)、109日(汇款100000元)转账至严某招商银行账户共计590000元;2018830日尹某通过微信分两笔转账至严某招商银行账户,除10元服务费外,每笔5000元,共计10000元,以上共计600000元。后经侦察机关侦查、核实,尹某女儿段某不存在诈骗严某、王某财物的事实,不构成诈骗罪,该刑事案件涉案款项不应由段某承担。尹某认为严某、王某应当将上述款项予以发还,但二人未将该款项返还,损害其权益,诉至法院。

尹某向律师陈述案情时表示,其承办其女儿段某所涉嫌的诈骗罪的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过撤销案件决定书,但是被其搞丢了,且段某在20201124日曾从大栅栏派出所开具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后该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律师庭审中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调取“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段某涉嫌诈骗罪处理结果”,经海淀法院与相关公安机关核实,尹某女儿段某所涉嫌的诈骗罪进展案件尚未办理终结。

二、律师相关代理意见

一、二被告取得60万元案款无法律依据,原告受有损失,因此原告有权请求二被告返还不当利益

因二被告指控原告女儿段蕾诈骗其财物,2018820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段蕾以涉嫌诈骗罪立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当原告得知段蕾已被公安机关拘留后,与承办警官联系后得知,若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对段蕾的处罚。于是本着救女心切心情,原告希望通过赔偿损失而获得二被告的谅解,经双方协商后,原告向二被告汇款人民币60万元。

后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后核实,原告女儿不存在诈骗二被告财物的犯罪事实,于是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之规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另:该决定书是证明本案中二被告无法律根据取得了该笔款项、原告受到财产损失的的重要证据,因此申请贵院予以依法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之规定,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已经做出撤销案件决定,原告之女段蕾没有犯罪事实,且无需赔偿二被告的损失,因此二被告取得60万元款项的法律基础不复存在,对此原告有权请求二被告返还该不当利益。

二、二被告自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之日起,应当知道从原告处取得的60万元已没有法律依据,二被告应该与原告联系将该笔款项返还。但二被告至今未返还该笔款项,系嗣后恶意,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之规定,二被告应负加重的返还则责任。

三、律师寄语

本案中当事人应该是看到其女儿段某可以开具出无犯罪记录证明,便推断出其女儿段某是无罪的,便向律师编造了公安局曾经出具过撤销案件决定书这样的话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因段某所涉诈骗罪还未完结,故段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是没有犯罪行为记录的。

综上,海淀法院认为“尹某称段某已认定不构成诈骗,与本院核实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尹某主张双方之间转款属于不当得利,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严某接受转款有一定的法律原因。现尹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严某二人返还钱款并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向律师陈述案情之时,在不想透露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尽量如实向律师陈述事实起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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