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增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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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追加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杨某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杨增辉|时间:2024年03月29日|7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20191117日,王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同日,王某向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杨某账户支付购房款和装修款共计40 万元。因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前告知王某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517日签订《解约协议书》。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杨某未按照解约协议书的约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故王某将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杨某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415日,大兴法院出具(2021)0115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一、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某购房款及装修款共计400000元;二、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6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补偿金20000元;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王某于2021612日依法向大兴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01157893号。目前该案己经因为该公司无财产可供履行被大兴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1月,王某认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大兴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该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特向大兴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杨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律师点评。

本案通过律师携法院调查令调取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商底档,该工商底档显示,该公司于20091229日登记设立,当前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杨某、刘某(另案追加)、郑某(另案追加),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杨某认缴出资数额200万元,实缴出资2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2812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兴法院在执行中已查明该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案件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此可见,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均没有申请其破产。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254]6条的相关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如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应该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现任股东杨某均未足额缴纳出资,故杨某应当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欠王某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律师寄语。

本案中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现任股东有三名,笔者在北京大兴法院、北京朝阳法院遇到的均要求分开立案,因此就产生了三个案件,而实务中不少法院在对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立案庭的处理方式各有不同,需要律师或当事人在追加多位股东为被执行人时电话咨询或线下咨询涉案法院立案庭(一定是咨询立案庭,执行法官的想法跟你一样,觉得分开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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