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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田水律师-总承包方在已经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与实际施工人的前手一起向实际施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田水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92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窗体顶端

ASK田水律师-总承包方在已经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与实际施工人的前手一起向实际施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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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不应当承担连责任。

【依据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践指导】

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方、转包方、违法分包方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未有相关规定明确转包方、违法分包方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公平原则,转包方、违法分包方亦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否则,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案例】

   2017)鄂民申644号、(2015)民申字第3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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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水律师,现执业于辽宁任桂艳律师事务所,在合同债权、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纠纷、企业纠纷、等方面具备充足的诉讼经验,擅长分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葫芦岛
  • 执业单位:辽宁任桂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14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拆迁安置、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