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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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辩护

发布者:潘龙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11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11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龙,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刑诉〔202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35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20日、718日、8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潘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91216 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辆驶入隔离花坛,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离开现场,公安人员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后将王某查获,发现王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 王某当场否认其驾驶车辆,孙某某顶包称是其驾驶车辆,经抽血鉴定,王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6±9.1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1111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王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提出:其系发生事故后因情绪崩溃而饮酒,驾车前未饮酒。辩护人提出:1.认 定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证据不足;2.血样抽取程序违法:血 样提取前未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未在医疗机构提取血样、使 用的消毒液可能违规、采血人员未摇动试管;3.血样可能未全程低温保存,程序违法,并向法庭提交朱某某传询问笔录一份。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191216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自济南市市中区玉兴路出发,行驶至路口时,车辆驶入路边隔离花坛, 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员接他人报警后赶至现场, 王某迅速离开,后其在XX小区南路被公安人员发现,王某当场否认其驾驶车辆,并指认孙某某为驾驶员。经鉴定,王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5mg/100ml。经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1111日,王某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其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针对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评判意见如下:

1. 关于辩护人所提“证人朱某某传的证言应当被采信”的问题。

经查,证人朱某某传称“当日与王某吃饭期间,王某没有喝酒,用茶杯喝茶水,在与王某一起离开的车上,王某表现得不像喝酒”,上述内容不仅与证人孙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供述以及沿途监控录像证实的,当日一起乘车离开的仅有王某、孙某某、吴某某,并无朱某某传这一事实相互矛盾,更与王某当庭辩解“其用高脚杯喝苏打水、矿泉水”的内容无法形成相互印证。 综上,证人朱某某传的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予采信。据此,辩护人所提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 关于辩护人所提“血样采集及保存程序违法”的问题。经 查,公安机关制作的采血执法记录仪视频、采血人员证言、执业 证书、送检血样登记表、情况说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可证实公安人员在查处王某后,随即联系济南南郊医院具备采血资质的医务人员前来采血,采血前公安人员向王某出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医务人员使用不含酒精的碘伏对采血点进行消毒,采血时血样进入负压抗凝管,与抗凝剂充分融合,采血后血样被置入冰箱 低温保存,次日,血样被送交鉴定,交接时血样无凝结,后鉴定机构对该血样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以上工作流程规范合法,连贯合理,并无不当。辩护人所提血样未低温保存、消毒液违规等系主观臆测,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辩护人所提的该项辩 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 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王某静脉血酒精含量较高,醉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且在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具有迅速离开、拒不承认驾驶员身份、指认他人为驾驶员等多种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 查的行为,到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无任何悔罪表现,对其 应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

潘龙律师,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日照市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日照市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潘律擅长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81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