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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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

发布者:潘龙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7日 1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先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女士因与被申请人刘先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1民终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女士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提交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被骗的不是本案涉案房屋,案外人王先生欠申请人的二十万元属于到期债务,王先生转让涉案房屋的合同权利属于有权处分,被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不顾本案基本事实,认为双方没有买卖合意,认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借款提供担保,缺乏证据支持。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审以(2018)鲁1102刑初329号为定案依据,法庭出示时未对该证据进行情况说明,未明确待证事项,导致申请人无法质证。四、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人与王先生之间是债权概括性转让关系,不应按照物权法关系来处理,应首先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八十八条来处理。五、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审法院对依职权取证的证据没有待证事项导致申请人无法对此反驳辩论,二审中申请人提交了证人证言,二审以“证人未开庭”为由排除,后证人表示可以出庭,二审不开庭审理,导致证人无法出庭作证。六、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申请人一审诉求第二项包含“支付换锁费用1000元”,申请人购买的智能遥控锁是独立于涉案房屋的动产,原审对此未作出判决。七、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徇私舞弊行为。一审审判长企图欺诈申请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自认、篡改谈话笔录等,存在徇私舞弊行为。

刘先生提交意见称,作为涉案定罪房产,按法律规定应依法追缴退还被害人,王先生无权处分。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内容是民间借贷担保关系,不存在债权概括性转让法律关系,一审法庭未剥夺申请人辩论的权利,申请人的其他再审主张均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女士再审主张王先生与李女士实际发生债权概括性转让,双方之间基础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先生欠李女士及其丈夫20万元左右借款及利息。2015年5月26日,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卖给乙方XX15号楼1001室,面积102平方米住房,价格538000元。由于甲方王先生欠乙方李女士现金424000元,因此如果甲方王先生在9月26日前未还给乙方李女士424000元,住房价就按424000元。如果到时还给乙方本金时,乙方也可以因价格问题退还给甲方王先生。本条约具有法律责任。(另如乙方退给甲方房屋时按照肆拾万利息2%一次性给乙方),房款未付给甲方”。后王先生向李女士出具424000元借条。关于李女士向开发商交纳2.4万元尾款,虽系其为取得房屋所做支出,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双方之间确系存在基础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房屋买卖协议实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担保,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协议实为对双方之间借贷的担保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并无不当。本案中李女士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亦由他人实际居住。故原审驳回李女士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李女士再审提交新证据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执异44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该裁定书驳回了异议申请人辛本乐异议申请,裁定书内容不能推翻原审判决。刘先生购买涉案房屋后未与日照观海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正式的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该事实已被一审法院确认,李女士提交的相关证据内容不能推翻原审判决。

李女士再审主张(2018)鲁1102刑初329号证据是由一审法院违反程序依职权调取且未经质证,未保障李女士辩论权。经审查,刘先生一审提交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刑初329号案件卷宗。因该刑事案件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一审法院调取该案件判决书及该案侦查卷宗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证据材料在庭审过程中已出示,故其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李女士再审主张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本案全部诉讼请求,包括关于换锁费用的诉讼请求,未遗漏诉讼请求,故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李女士再审主张本案一审审判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经审查,李女士提交的录音证据内容不能证明审判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女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女士的再审申请。


潘龙律师,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日照市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日照市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潘律擅长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81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