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须区分各人员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便在量刑时体现罪责罚相适应。
一般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是公司或个人为了达到非法集资的犯罪目的而成立公司,组织者、策划者会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高利回报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或其他相似手段使公众得知集资信息,通过各层级的管理人员下达任务进行管理,业务人员具体接洽投资客户,客户投资公司项目获取投资回报。整个过程中与犯罪直接相关的人员涉及到组织策划者、具体实施者。从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人员的范围与人员职务对应来看,具体划分:
1.高层管理人员——公司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的共同犯罪,高层管理人员直接决定非吸犯罪的发起和走向,可以说是掌控全局。毋庸置疑,这类人员在非吸犯罪中承担着主要责任。
2.中层管理人员——区域(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宣传主管等。这类人员往往管理一定数量的业务员,统筹安排具体工作,在所在区域或部门有相对较大的管理权限。需注意的是,同一级别的管理人员,也可能因区域、部门、业绩的不同,存在主犯、从犯的差异,在量刑上也会有明显差别。
3.底层业务人员——业务员。这类人员直接接触投资人,具体实施宣传、吸储等行为。对这类人员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需判断行为人是骨干成员还是一般参与者。对于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作用特别突出,所涉资金、人数巨大的业务员,也可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上可认定从犯,相对从宽处理。
4.其他辅助人员——人事、行政、财务人员等。对于其他辅助人员,要具体考察其从事的活动。如财务工作人员,因与经济犯罪中的资金流直接接触,相对靠近公司的领导层、核心层,对公司的运作模式、经营活动、资金流转等比普通员工有更强的任知,主观恶性更为明显,可以考虑认定为从犯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他从后勤保障等边缘服务工作的人员,因工作具有事务性,与非吸犯罪无直接关联或未对犯罪起到辅助作用,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刑法的谦抑性使刑事追责范围限定在组织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之内,具体涉案人员是否需属于该范围以及主从犯的认定成为关注的重点之一。作为辩护律师,更需精准把握全案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精准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