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共同犯罪)是非法集资类案件重要的辩护策略之一。相比之下,单位犯罪的立案门槛更高,刑事处罚范围相对明确且狭窄。那么,对于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的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人根据需要,可及时确立单位犯罪的辩护方向,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充分论证辩护观点,以合法途径实现罪轻辩护或无罪辩护。
1.犯罪主体具有单位资格。对此,单位主体资格与法人资格不能混为一谈,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只要达到两个标准即可认定分支机构为单位犯罪主体:(1)以分支机构名义事实集资活动;(2)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需注意的是,如果根据“资金流”,分支机构仅有集资行为,但资金最终流向上级单位,则仍属于单位犯罪,只是犯罪主体是上级单位。在此情况下,分支机构涉嫌犯罪的人员,可以作为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单位决策程序形成非法集资的集体意志。单位意志不是个体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集体经决策达成的最终意见。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可以依据单位决策的过程中相关股东、高管会议记录、备忘录等书证认定,还可以参考参与决策过程的所有员工的口供、证言、陈述。
3.体现为单位整体的利益。就此而言,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审查相关涉案款项有无进入单位账户,资金是否由单位支配或使用,资金收益是否归单位集体所有。若是,则可以认为犯罪活动体现为单位整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4.由非法集资的决策者和具体实施者共同完成。单位犯罪的处罚范围有限,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到非法集资案件中则体现为非法集资的起意者、决策者和具体实施者。据此,如果是为非直接负责的普通员工辩护,则一方面要考察该员工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单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以及在其知悉后的态度,比如是否拒绝实施相关工作,有无提出离职等。另一方面,从客观上考察该员工有无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有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其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职责,是否与非法集资犯罪有直接关联,有无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获利等。
5.单位非个人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而成立,或单位成立之后不以非法集资为主要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具体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中反向认定标准,“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则需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具备反向思维,不仅要重视对控方证据的审查,更要搜集材料、线索,证明涉案单位具有其他合法业务项目、有其他合法收益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