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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单位组织旅游活动受伤的,是否构成工伤?

发布者:大洋民商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3日|分类:工伤赔偿 |390人看过

原创:大洋民商律师团队

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活动开始逐步增多。但是如果在活动中员工不幸受了伤,是否可按工伤处理呢?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工伤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俗称“三工因素”。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以案说法

案情:某单位组织搞团队活动,活动内容是聚餐漂流游玩。该活动单位宣称以自愿参加为原则,费用公司出,小H参加了该团队活动,不幸的是在漂流活动中碰伤手臂。小H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小H不服人社局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其在公司出游期间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分析: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小H构成工伤,理由是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团队活动中受伤,该团队活动虽然不是为了直接完成工作任务,但是属于企业文化建设组成部分,目的是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提升员工企业归宿感,可以视为“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如果员工在活动的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是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其重心是保障无恶意劳动者自劳动中伤亡后能获得救济。工伤保护范围扩展到发生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包括工作和进行与工作相关的活动。而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是单位福利待遇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为了员工更好地工作,旨在调节员工身心,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属于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是否相关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综合考虑。

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转变,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更多的是出于团队建设的目的。通过集体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

当然,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三、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以单位的名义组织员工外出活动时,应注意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务必为每一位员工购买旅游保险。

如确实不慎发生意外事故的,已为员工购买了社保的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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