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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篇二)——老年人再婚问题

发布者:大洋民商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56人看过

原创:大洋民商律师团队

1.子女可以干涉父母再婚吗?

案例:

李伯伯在丧偶后通过婚姻中介公司认识了张某,李伯伯想与张某结婚,生活上有个照应,但婚生女儿坚决反对。那么,子女能否干涉父母再婚呢?

律师说法:

李伯伯女儿的做法是错误的,子女没有干涉自己父母婚姻自由的权利。同时,即便父母再婚,婚生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会消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同居关系可以分得对方财产吗?

案例:

张爷爷丧偶多年,和家里的保姆产生了感情,两人相伴了七年缺没有结婚。张爷爷再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获得赔偿金13万。保姆认为自己照料张爷爷多年,应该分得这笔赔偿金,却遭到张爷爷儿子的拒绝。

律师说法: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归给各自所有,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因此,张爷爷和保姆不属于婚姻关系,保姆无权分得张爷爷的财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再婚前的财产如何处理?

案例:

周阿姨拖着两孩子和丧偶的卢某再婚,卢某去世后,他的五个子女称房子是自己的亲生母亲和父亲买的,周阿姨无权居住。周阿姨认为自己和卢某是合法夫妻,自己至少有有一半的财产,而且自己的两个孩子也有权分得遗产。

律师说法:

卢某的前妻去世后,她所拥有的一半房屋由卢某和他的5个子女共同继承,另一半房产则属于卢某。该房屋属于卢某认定份额属于他再婚前的个人财产,而非他与周阿姨的共同财产。因此,卢某死后,周阿姨只能和卢某的2个亲生子女和5个继子女一起作为第一继承人,共同分割属于卢某份额的遗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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