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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篇一)——赡养问题

发布者:大洋民商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57人看过

原创:大洋民商律师团队

一、法定赡养义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二、什么是赡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第十四条第三款: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一:放弃继承权就没有赡养义务吗?

陈伯的儿子做了上门女婿,结婚时签订协议称放弃继承父母遗产。那么儿子对陈伯就没有赡养义务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以下这些理由都不能成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认为自己放弃继承权的;

认为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的;

认为父母当年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自己的;

认为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

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

认为自己是出嫁的女儿的;

认为分家不公不该赡养的;

认为不照料自己的小孩不该赡养的。

因此,本案的赡养人即使放弃继承遗产,也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二: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梁伯和张姨是半路夫妻,20年前结婚时,张姨与前夫有两个孩子,梁伯和张姨共同抚养孩子长大。如今梁伯已年迈,想让共同抚养的两个孩子履行赡养义务却遭拒绝,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两个孩子都有赡养义务。

1、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分两种情况:

(1)子女成年后再婚,继父/母未对子女尽过抚养义务的——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2)子女年幼时再婚,继父/母尽过抚养义务——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2、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有杀害、虐待、遗弃、强奸子女等行为的

(2)父母有经济收入,但是不能免除精神上的赡养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再婚的配偶

因此,本案梁伯对张姨的两个孩子尽了抚养的义务,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两个孩子对梁伯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三:“常回家看看”有无法律依据?

张老太太的儿子条件优渥,虽然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赡养费,但整整13年没有去探望过自己的母亲。张老太太将自己的儿子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精神关怀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赡养费主要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1)穿衣吃饭及日常开支费用

(2)生病治疗费用

(3)生活不能自理的费用,比如护理费等

(4)住房费用

(5)必要保险费用

(6)精神消费支出,比如有线电视费、书报费等

因此,老人的精神关怀请求会被法院支持,例如,要求赡养义务人定期回家看望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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