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形成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的竞合,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列》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列》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所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工作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侵权获赔之后,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2、 那么 在交通事故侵权中获赔误工费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程序中能否再主张误工费,误工费应当由谁来承担?
实质上,在工伤程序中对这个误工费的正确表述应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且,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即当两者发生竞合时,一方面,职工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职工也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列请求保险给付。二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的保护范围不同,互不排斥。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就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即使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亦未损害单位或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获赔误工费后,仍可以在工伤程序中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且根据《工伤保险条列》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之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并且要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