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如因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但深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可发现,其立法本意在用人单位及时履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如因不可归责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使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
因此,类似于人事主管、人事经理这种具有特殊身份的劳动者,应对签订劳动合同相关事宜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在主张双倍工资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曾就此事项尽过提示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如因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但深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可发现,其立法本意在用人单位及时履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如因不可归责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使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
因此,类似于人事主管、人事经理这种具有特殊身份的劳动者,应对签订劳动合同相关事宜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在主张双倍工资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曾就此事项尽过提示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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