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小额贷公司与借款人约定收取担保物管理费或者咨询费、调查费等类似费用,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者: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1127人看过

      小额贷公司与借款人约定收取担保物管理费或者咨询费、调查费等类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这些费用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如果能证明已经履行相应义务,可以予以支持。其费用其实为变相收取利息。前述费用与约定的利息之和不超过《民间借贷规定》规定的最高利率的,应当支持,超过年利率15.4%的部分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