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的确定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十分重要。很多夫妻常因争夺抚养权对簿公堂,也有一些对离婚时,确定的抚养权不满意,希望能够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如果离婚时,抚养关系已经确定,离婚后是否可以变更?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该如何申请抚养权变更呢?笔者结合以下案例进行分析。(案例来源于网络)
案例一
张某(女)与杜某(男)于2018年8月3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杜某一、杜某二由杜某自行抚养。
杜某二2013年6月23日出生,目前的日常生活起居由父亲杜某及爷爷奶奶共同照料。
2019年4月,张某因与杜某发生争执,杜某就不再允许她见孩子,并且杜某曾因探视孩子与其产生争议,并对其进行殴打。
现张某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主张杜某二由张某抚养、杜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法院判决:张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案例二
张某(女)与杨某(男)于2012年3月22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杨某一归被告杨某抚养,原告张某随时可以探望。
之后杨某一跟随杨某父母生活,张某依然是单身,杨某再婚育有一儿一女。
张某现请求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因杨某一被作为留守儿童和祖父母生活在农村,条件艰苦、教育资源有限。
且张某现在单身没有孩子,生活在市内,有稳定的工作,名下有学区房,希望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和母爱;并认为杨某现在的养育压力很大,担心孩子与继母、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生活,不能得到应有的关爱。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询问杨某一对抚养权的意见,杨某一陈述其希望以后跟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之子杨某一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张某抚养;
二、被告杨某自2020年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婚生子杨某一抚养费7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
一、判决抚养关系变更考虑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由上,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意味着将对离婚时确定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这势必影响到子女未来的生活和教育等,此种变更必须是慎重的、严肃的。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审判事实,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时,会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和变更,需要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及抚养意愿等。子女抚养意味着需要给子女提供相当的物质生活、教育资源,抚养一方的经济条件是必须予以考虑的,虽然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会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是实际中直接抚养方的经济条件,还是必须予以考量的因素。
其次,抚养方的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子女的抚养不仅限于物质生活,还有精神层面的抚养。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三观的养成离不开父母的言传身教,日常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所以望取得子女直接抚养权的一方,需确保子女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习惯。
再次,父母的抚养意愿。是否具有养育子女健康成长的强烈愿望,对子女的成长至关重要。不乏有父母为了赌气而争夺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实则对子女的生活、教育漠不关心,所以,法院也会据实核查双方的抚养意愿。
在案例一中,一方面是,孩子一直由一方抚养教育,已经形成相对稳定且有利的生活学习条件;另一方面,直接抚养的一方有较为固定、稳定的收入。期间变更其抚养权,必将给孩子的学习生活环境带来更大的变化,不再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保证孩子生活、学习环境的稳定。
2.尊重子女意愿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子女愿意跟随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应予变更子女抚养权为该方。
一般而言,双方都有抚养能力的,法院会优先考虑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尽可能让子女与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直接生活,以让其能从变更抚养关系中获得父母更好的照料,减少父母离异对其心灵造成的创伤。
如案例二中情况,上述条例其实包含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子女愿意跟随一方生活,二是该方有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的是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也就是说,即便子女非常愿意跟随一方一起生活,但是倘若该方并不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法院也将变更子女直接抚养权为另一方所有。
二、变更抚养权的具体方式
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欲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双方就抚养权变更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三、通过诉讼方式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若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患病、伤残,必然会导致疏于照顾、教育子女,从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出发,若目前享有抚养权一方已不具备抚养能力,应当变更子女抚养权,由具备抚养能力的一方抚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由于部分夫妻离婚争夺抚养权的目的是为报复对方,或通过争夺抚养权的方式以获取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实现目的后当即对子女不闻不问。此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对于八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听取子女的意见。若在离婚时不满八周岁,子女在满八周岁后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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