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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1与张某、陆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卫魁|时间:2020年05月11日|4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主张的事实除了当事人的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交的户口簿、户口登记表、房地产权证、遗嘱、见证书等证据所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为被继承人陆**和被告张某共同共有,根据等分原则,本院确定各占二分之一份额。陆**立有遗嘱,故其份额应当按照遗嘱,由原告一人继承。被告陆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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