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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42个裁判规则(37-42)

发布者:玄曙光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75人看过

37.约定解除条件成就的审查

标签:约定解除 条件成就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之后,经纬公司依约交付合同约定的印花机并派员对机器进行调试。此后,双方形成会议纪要,约定经调试若印花效果仍不能达到双方合同要求则经纬公司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上述约定应认定为双方对于解除《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了条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经纬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在约定时间前解决涉案印花机的质量问题,而经纬公司多次发送给四海公司的函件中则显示,经纬公司承认印花机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四海公司有权根据会议纪要的约定提出解除合同。

38.法定解除的审查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另一方未对其发出的解除通知提出异议。该解除通知是否发生效力还应审查通知方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若通知方不具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则即使收到通知方未在合理期限提出异议,该解除通知也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39.轻微违约和根本违约的区别

裁判要旨:铭牌错误并非车辆本身存在产品缺陷或质量问题,迟延履行更换铭牌的义务,仅构成轻微违约,只导致车辆暂时挂不上车牌,在铭牌更换之后,即符合挂牌条件,不会产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结果,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当然,经销商迟延履行更换铭牌的义务,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40.分批交付标的物合同解除的审查

标签:分批交付 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同一日签订标的物为同一种类物的多份买卖合同,每份合同的主体、标的物数量、单价、交货方式、质量检验及违约责任条款均具体明确,标的物在合同签订时未特定化,分别履行并不影响标的物的性状,则各份合同并非一个整体性的合同,而是可以单独履行的彼此独立的合同。部分合同或其中部分未履行内容的解除并不必然影响后续合同的履行。

41.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视为已经放弃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标签:合同解除 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即已经放弃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不能再要求对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本案中,购销合同解除后,900套公寓床未交付,出卖人不能要求买受人继续支付货款,而只能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42.继续履行的处理

裁判要旨:继续履行是法律规定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形式。但是否适用于具体个人,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实际需要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综合考虑。本案债务人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涉诉案件数十起,用于采购债权人合同部件的经营项目已终止运行,其在诉讼中亦明确表示已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强制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作为代价换取对合同履行义务的免除,这样不仅能使守约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避免资源浪费,履行成本过高,以致扩大违约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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