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遇到年老体弱或者疾病缠身的人需要立下遗嘱以便处理后事,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遗嘱有哪些形式,怎么样去立遗嘱最方便或者最有效呢?
1、自书遗嘱,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立遗嘱人自己书面写下一份遗嘱并签字注明日期,前提是立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健康意识清晰。
2、公证遗嘱,这是效力最高的一种,立遗嘱人前往当地的公证处办理,缺点是效率慢且需要一定费用。
3、代书遗嘱,这是在立遗嘱人无法书写或者不方便书写的时候由一人代书,并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代书人、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4、打印遗嘱,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5、录音录像遗嘱,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并注明日期。
6、口头遗嘱,这是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的时候不得已采取的办法,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急情况消除后,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