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陶志敬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3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因场地租赁合同发生纠纷。2021年8月18日,双方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部分地面场地(4500㎡)出租给B公司用于存放车辆,租赁期限从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租金。2022年3月8日,因政府拆迁项目,相关拆迁指挥部发出限期搬离通告,A公司因此与B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在同年4月1日迁出车辆归还场地。然而,B公司拒绝返还剩余的场地租金,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退还剩余租金96750元,同时要求B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仲裁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解除,并要求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A公司租金96750元。如果B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后,B公司承担1109元。
办案过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书》内容,A公司支付租金的情况,以及政府发布的限期搬离通告等事实。法院认为,张三作为B公司的授权代表,与A公司磋商、签订、履行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双方已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确认了退款金额。因此,法院支持A公司的请求。
点评: 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认了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效力,并支持了A公司关于退还剩余租金的请求。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界定,以及对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履行障碍的妥善处理。此外,法院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也体现了对商业实践中代理行为外观表示的法律效果的重视,保护了交易安全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B公司作为败诉方,应当依法履行法院的判决,返还相应的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