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志辉律师
翁志辉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什么不同的案件涉案视频多的判的轻,数量少的却判的重呢?

作者:翁志辉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20950次举报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什么不同的案件涉案视频多的判的轻,数量少的却判的重呢?

近期,公安机关对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加大的了打击力度,我市警方更是捣毁多个涉嫌制作、传播等犯罪行为的以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团伙,涉案人数多,并且涉及到我国多省、市。那么很多人要问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一般好理解,什么情况下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呢?并且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些经历过的嫌疑人或者被告的亲属会了解,在最终判决的时候会出现有的涉案淫秽视频数量较大,但是判罚却比较轻;有的涉案淫秽视频较少却判的比较重的情况,有的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家属不理解这是什么原因。

其实上述情况比较普遍,有些同行也会犯嘀咕“这种案件怎么判决结果有的时候看不懂”。简单来解释,主要是看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和媒介,有的是直接销售光碟、录像带,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近些年这种情况较少见了,不过还存在一种通过网络平台售卖实体固态硬盘、光碟中的黄色、淫秽视频牟利的;再有就是现在比较多见的直接通过网络平台、微信等社交软件发送黄色淫秽视频从中牟利的。

说到这里就要返回来说前面的问题,以上两种大体的牟利方式就是处罚有轻有重的关键。我们知道一个犯罪处罚的轻重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看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网络上直接以发送视频的方式(有的甚至发送入群聊等人数众多的社交媒体平台中)其可以以很小的成本而涉及到较多的受众,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很难统计观看过的人数,但是仅仅以线下出售光碟、固态硬盘中的黄色、淫秽视频等同于线上传播的视频的数量来定罪量刑,似乎并不合适,原因就在于同样的视频数量,网络上可能面对或者说可能看到的受众要远远多于线下的传播方式,同样数量的视频情况下,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可能要远大于线下售卖光碟和固态硬盘中的淫秽视频。基于这一点两高很早就针对这种客观存在的情况针对刑法的规定,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第一款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利用网络传播和线下或者线上售卖实体存储设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做了详细的立案追诉以及量刑的标准设置:对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达到20部视频以上即立案追诉。相应的处罚也比较一般的出售存储设备要重不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罪名指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即成立本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必然要求实际已经牟得利益。这也解释了很多嫌疑人或者被告家属一再反复说的一句话“还没牟利呢就被抓了!“。

 

对于本罪名其他量刑标准,本文不做过多赘述,需要咨询或者讨论的朋友可以直接来电或者留言。


翁志辉律师,(电话:173163706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税法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