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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邮票价格,鼓动客户大量买入时,反向操作,已经涉嫌诈骗!

发布者:翁志辉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350人看过

近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一起邮币卡诈骗案团伙主犯李某批准逮捕。

经查,2015年9月中旬至2016年12月底,犯罪嫌疑人李某先后成立5家公司,成为某大宗邮币卡现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经纪会员,并先后购买9支邮票,在交易平台上发起交易。后李某雇佣业务员用虚假身份添加大量QQ好友,通过介绍股票老师、组织直播间授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进入交易平台,购买其公司掌握的邮票并由操盘手配合讲师操纵邮票价格,鼓动被害人大量买入时,反向操作赚取差价。截至案发,李某等人利用操纵上述手法非法获利3.2亿余元。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的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主动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或者第三方的行为。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六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的故意,即明知是诈骗行为而实施。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公私财物。

在本案中,由操盘手配合讲师操纵邮票价格,鼓动被害人大量买入时,反向操作赚取差价,客观行为符合诈骗的表现形式,作为主犯李某已经被逮捕,那么李某雇佣的业务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该犯罪活动中的业务员用虚假身份添加大量QQ好友,通过介绍股票老师、组织直播间授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进入交易平台,购买其公司掌握的邮票,员工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点在于:业务员们是否知情公司诈骗。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明知公司运作经营存在问题,会给他人造成损失,仍继续在公司上班,并对公司犯罪活动的实施起到促进等一定的作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对于诈骗罪,主观上的间接故意同样构成犯罪。

多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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