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翁志辉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4日 25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发经过】2020年5月初,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民警通过前期线索侦查,发现“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旗下“伴游XX”等网站组织大量人员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存在组织卖淫重大嫌疑。2021年1月初,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在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江苏省某市)以及上海等地当场抓获W某某、C某某、X某、D某某等涉嫌组织卖淫的团伙30余人。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W某某为谋取利益,于2008年出资注册成立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10开始正式运营,开发经营“伴游XX”网站,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遂在2018年前后组织卖淫女充当伴游为客户提供非法服务。
W某某雇佣C某某充当公司副总兼销售总监,主要负责公司的销售工作。雇佣C某1、H某充当公司人事,主要负责人员招募,其中C某1兼职财务。雇佣D某某充当网络技术部经理,主管网站开发运营。为非法获利,该公司讲“伴游XX”网站设置为会员制,根据充值金额分为白银、黄金、钻石、至尊四个等级,违法人员充值等级越高,获得的相应推荐质量就越高……
经查,2020年间,累计有近40名人员经涉案公司与30余名嫖娼人员进行50余次卖淫嫖娼活动,涉案公司从嫖资中抽取介绍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数十万元,系“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
【案件焦点】
1、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以组织卖淫罪进行指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范围内,那么本案有没有可能变更为处罚较轻的介绍卖淫罪呢?
2、本案当中笔者代理的是技术部经理D某某,其是否能够争取到缓刑或者减轻处罚的判决呢?
【辩护过程】
关于本案被告人是否能够以较轻的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的问题: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介绍卖淫罪,是指居间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本案当中涉案的“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几名被告人罪名定性是否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认定,主要看涉案的公司与“失足妇女”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招募、雇佣、管理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而本案当中涉案公司运营的“伴游平台”与失足妇女之间的关系,辩护人认为并非存在很明显从属以及管理、被管理、控制的关系,涉案公司的行为更符合的是搭建一个居间平台,并且平台运营方与失足妇女之间约定的也是抽取一定佣金,失足妇女并不是必须一定要与涉案平台合作开展活动,二者之间更接近的是一种合作关系,而并非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涉案平台每为失足妇女居间促成一单不法交易,才会抽取相应的佣金,同时,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看出来涉案的相关失足妇女并非仅有涉案的“伴游平台”一个获客途径。故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涉案公司涉嫌组织卖淫罪的罪名定性不准确,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定罪量刑更加符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关于两罪名量刑,犯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介绍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过两罪法定刑的对比不难发现,结合本案组织卖淫罪法定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犯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法定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本案最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辩护工作会相较于之前更靠前进行,最终公诉机关综合衡量了在案的事实和证据,听取并且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变更罪名为较轻的《介绍卖淫罪》的律师意见,承办检察官在为当事人D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体书的同时,给出了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法院最终以被告犯介绍卖淫罪定罪量刑,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利益。
关于本案当事人D某某能否认定为“从犯”的问题:
本案中辩护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D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原因为根据卷宗记载,被告人D某某系涉案公司网络技术部的主管,主要负责相关网络平台的日常维护运营,并不负责公司相关招募、对接、平台销售等工作,涉案的“伴游平台”也不是其搭建的,虽然其职务上是技术主管,但其起到的作用相对有限,属次要、辅助作用,其工作内容并不涉及到犯罪活动的核心问题:获客、居间。辩护人认为其在整个共同犯罪案件当中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另外,如果不是涉案公司老板W某某组织、策划、搭建该平台,D某某甚至不会涉案。相对与销售等部门,明显作用较小。要实施或发生本案的犯罪,W某某的作用、能力、组织是必不可少的,而D某某是否参与都不起决定作用,更不影响是否发生本案的犯罪。因此,辩护人作为D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应当认定D某某为从犯的法律意见,同时提出检察机关据此从犯情节给出对D某某减轻处罚的建议。公诉机关经综合考量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且在本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同时出具了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达到了有效辩护的目的。
法院阶段有没有不予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可能?
在检察院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阶段有没有可能出现法庭对于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总体来讲就是人民法院认为量刑不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存在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可能的。而本案当中,由于D某某在立案之初是被列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仅排在公司老板、副总C某某之后,甚至公诉人都表达了对这个量刑建议是否能获得法院采纳的担忧,辩护人在法院审判阶段为了能够巩固这一对被告人D某某有利的量刑建议,进一步增加了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对当事人D某某的相关从轻、减轻情节进行认定,据此对D某某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量刑确定为二年二个月(公司基层员工量刑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在法院阶段,律师促成家属代为退赔了违法所得,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量刑,以犯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D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介绍卖淫罪】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