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翁志辉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4日 9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20)豫0311刑初245号
——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指控,两罪名均被认定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性质,且均系被起诉书认定为主犯。经辩护人依法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的大部分辩护意见,摘掉“涉恶势力”性质认定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为从犯,最终获得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辩护人翁志辉律师,现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税法委员会委员。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包括被告在内一共十二名被告人,以“软暴力”滋扰等形式向债务担保人进行讨债,插手民间纠纷,严重影响公民生产生活。其中涉及数起违法行为讨债事实。同时本案一二号被告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洛阳XX实业公司向员工近期亲友等不特定多数人吸纳资金,并且利用资金对外房贷并无实际生产经营内容。其中认定辩护人代理的被告人在“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主犯。
辩护人接受委托,会见了嫌疑人/被告,查阅了卷宗材料,反复审核后制定了辩护方案。对涉恶势力的认定不认可,并以此展开相关的辩护工作。该案在经历近一年半后开庭宣判,最终成功摘掉“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性质,被告人认定为从犯,并且其中几起“寻衅滋事”讨债行为,法院也采纳辩护人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最终被告人在此基础上获得了较大的从宽处罚。
详细案情可参阅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