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翁志辉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7日 8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20)沪0115刑初5426号
——沈某某开始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刑事拘留,之后在审查逮捕阶段成功争取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将法定刑降格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获得较大从宽幅度。
辩护人翁志辉律师,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被告人沈某某为非法牟利,将自己银行卡以及亲友办理的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上家获取好处费,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组织他人根据上家的指令及提供的银行卡取现,同时还收购他人的银行卡提供给上家用于资金流转,资金达102万余元。
辩护人接受委托,会见了嫌疑人/被告,查阅了卷宗材料,反复审核后制定了辩护方案。并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帮嫌疑人/被告为后续减轻处罚铺平了道路。
被告人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详细案情可参阅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