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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73011部队苏州空余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与邵XX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梅娜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8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邵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011部队苏州空余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73011部队办公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73011部队办公室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73011部队办公室负担。事实和理由: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邵XX与73011部队办公室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责任不应由邵XX承担。邵XX与73011部队办公室的合同合法有效,73011部队办公室未尊重邵XX的知情权,73011部队办公室的土地属性为国有划拨土地,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人不得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质。该情况导致邵XX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73011部队办公室签订的合同出现瑕疵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邵XX的建筑是经过73011部队办公室同意并签订协议建造,73011部队办公室无法提供邵XX建筑是违法建筑的证据。邵XX与部队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建筑已经结束,是根据部队的协议建设的,建设结束后签订正本合同。
73011部队办公室辩称:服从一审判决,双方之间的合同期限已满,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对方应无条件腾空场地,返还占用的使用场地。
73011部队办公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邵XX立即腾退所承租的场地,自行拆除违规建筑至恢复原状,将承租场地及相关固定设施完好返还给73011部队办公室;2、本案诉讼费由邵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国人民解放军73011部队直属队办事处于2002年9月取得位于常熟市XX地号为XXX面积9065平方米、地号为XXX面积10178平方米、地号为XXX面积19166平方米、地号为XXX面积10448平方米、地号为XXX面积3872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特殊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后因部队编制及政策调整,中国人民解放军73011部队直属队办事处名下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归中国人民解放军73011部队苏州空余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享有。
另查明:2007年12月,邵XX承租了上述土地中的部分面积场地,并在承租的场地上建造了厂房、办公室等建筑物进行生产经营。2012年11月,73011部队办公室(甲方)与邵XX(乙方)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常熟市XX的场地面积1466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用途为加工贸易,租赁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确实需要新建和添建的,必须向甲方提供建设方案,在甲方按规定报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甲方出具书面同意书后实施,费用由乙方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完好地无偿移交给甲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租赁期满,合同解除。租赁合同还对租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邵XX正常经营使用租赁场地至2016年6月。
又查明:2016年4月10日,73011部队办公室向邵XX发送告租户书一份,内容主要为:一、邵XX承租的虞山林场租赁项目早已到期,已通过多种途径通知邵XX停止经营并限期搬迁,现再次要求邵XX于4月30日前搬空所有物品及设备,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二、邵XX如仍拒不搬迁、私自滞留、非法占用军队房地产,73011部队办公室有权并坚决采取一切强制措施(如停水停电、砌墙封门、拆迁等)强制关停清退,并追缴邵XX非法侵占军队房产期间的各项费用。
收到上述告租户书后,邵XX等10户承租人共同向73011部队办公室发送回复及申明(函)一份,内容主要为:首先强调租用军队空余土地是根据军队招租广告而承租的,投资者的建造房屋、申办用水用电、开办公司注册等均有资金投入,使用至今均为合法有据;其次认为军队与投资者是土地租赁纠纷,投资所建房屋并非所谓的违章建筑,也不存在非法占用军队房地产的事实,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而不是无法无据的通过停水停电、砌墙封门、拆迁等方式霸道处理。
审理中,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双方一致确认邵XX所承租的标的物仅为场地,邵XX实际使用的场地面积大于租赁合同约定的场地面积。73011部队办公室认为,其系合法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再续签,邵XX应依约将承租的场地腾让并返还73011部队办公室;邵XX在承租场地上建造厂房、办公室等设施未征得73011部队办公室同意,73011部队办公室不同意使用,也不同意补偿,可由邵XX限期内自行拆除,并搬离建筑物内的物品,如不拆除,73011部队办公室同意按照场地现状接收,并自行处理。邵XX则表示,对于租赁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不会自行拆除,应由73011部队办公室给予相应补偿。
以上事实,有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告租户书、回复及申明(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当事人陈述及一审法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涉案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邵XX依约应当将所占有使用的场地腾空并返还,现73011部队办公室主张邵XX立即腾空并返还所占有使用的场地之诉请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审理中,73011部队办公室表示,对邵XX占有使用的场地之上的建筑物可由邵XX自行拆除;若邵XX不予拆除,则73011部队办公室同意按照场地现状予以接收,邵XX应将建筑物内的物品予以搬离。现邵XX明确表示对占有使用的场地之上的建筑物不予自行拆除,结合合同约定及73011部队办公室审理中的陈述,邵XX应将占有使用的场地之上的建筑物及场地之上的物品予以腾空,并在腾空后将占有使用的场地返还73011部队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邵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占有使用的位于常熟市XX的场地(含建筑物)予以腾空并返还中国人民解放军73011部队苏州空余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邵XX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二审中,邵XX提供了与陈X的录音材料以证明第一次进行诉讼时提到其投入巨大建设厂房是与部队协商好之后,部队口头承诺可以长期租赁。73011部队办公室对此质证认为该证据并非新证据,陈X没有直接承诺合同期满后一定可以续签,此外即使陈X承诺,陈X也没有得到73011部队的授权,也没有73011部队办公室书面的相关认可凭据,达不到邵XX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邵XX与73011部队办公室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不得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种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现租赁合同已到期,且73011部队亦向邵XX发送告租户书,明确租赁合同已到期并要求租户停止经营、限期搬迁,一审法院据此支持73011部队办公室要求腾空并返还场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邵XX上诉认为其在场地上建造房屋征得73011部队办公室同意,但邵XX未提供73011部队办公室书面同意材料,其提供的与陈X的录音资料不足以证明73011部队同意邵XX等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亦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是长期租赁合同关系,故本院对邵XX相关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邵XX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邵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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