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海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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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透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房产分配问题!

作者:殷海芳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8次举报

  离婚冷静期并没有阻断很多年轻人结婚的脚步,关于结婚时房产问题是婚姻家庭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本文汇总梳理民法典后房产分配问题的变化,帮助你答疑解惑!

 

一、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1)婚前双方共同付首付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如果要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2)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另一方负责装修,共同还贷,如果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3)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还贷,如何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4)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负责还房贷,如果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二、离婚时法院到底会怎么处理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婚姻关系中不同出资情形下的房屋归属原则。

1、一方出资。

(1)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如果是全款,那就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按揭,婚后共同还贷款的,该房屋也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2)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多数会视为赠予。除非未登记方有证据证明是自己出资且不属于赠予,才能够请求分割房屋。

(3)婚后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能够证明所用款项是一方婚前财产的,离婚时可以主张多分。

如果是一方婚前签署的不动产合同,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在婚后,视为是登记方个人财产,如果是按揭,婚后共同还贷款的,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2、双方出资。

(1)婚前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法官会综合考虑二人的出资情况及买房的背景,一般来讲房产归属于登记一方,根据未登记一方的出资额按照按份共有处理,登记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前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为共同共有,离婚是平均分割。

(3)婚后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平均分割。

3、一方父母出资。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

1)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子判给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

2)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予登记方或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共同共有。

(2)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房子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

2)房子登记在非出资方或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时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双方父母出资

(1)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

1)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是对双方的赠与。

2)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子仍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双方父母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2)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房子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3)婚后双方父母出资

1)房子登记一人名下,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三、番外:谈谈我对婚姻中常见的两个问题的看法。

1、是否应该全职照顾家庭,以下除法律规定外,仅代表个人观点。

民法典增加了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首先,这个条款只适用于离婚时。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基本没有变化,实践中怎么判还不明确。第三,女人全职面对的还是生活的琐碎。在婚姻中,样样都需要用钱,总不能超越时光先去离婚拿到补偿再回来过日子吧。

例子:我有个亲戚,离婚了,没有工作,用卫生巾上边都垫着卫生纸,说那样省。这个条款规定的并不明确,对女人来讲仍旧处于弱势地位。

我的观点是:不建议全职照顾家庭,哪怕收入少,必须有挣钱的能力。如果全职,孩子是陪伴了,没有挣钱的能力,被伤害的时候一点反击能力都没有。无论如何,看重自己,只有自己好才是真的好,孩子才能健康的成长。

2、是否应该生二胎。以下除法律规定外,仅代表个人观点。

孩子的抚养权,二周岁以内的一般是跟女性,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考虑孩子的意愿,无论是否离婚父母都要支付抚养费,让孩子受教育。我认为:如果本身家庭不富裕,自己也不是那么喜欢孩子或者是喜欢孩子但是没有人能帮忙带,自己只是普通的工薪阶层,不建议生二胎。不光是养孩子的费用,随之伴随的是女性三到五年不能上班,不能完全投入工作,生孩子并不能解决婚姻中的问题,相反还会加剧矛盾。一旦离婚,遇到渣男或者渣女,女性面对两个孩子,既要上班还是承担抚养的责任,更加疲惫。

 

 

 

 


    殷海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经济法硕士,从事法律行业13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102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