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注销,注销时候随即也将公司对公账户进行了注销。时隔半年之后,才发现公司还有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未承兑,跟银行沟通了几个月之后,无法解决,承兑银行必须收到开户行的指令,开户行无法恢复账户,案件陷入僵局。后找到律师(也就是我)寻求解决办法。
商讨过程:甲公司的负责人要求律师起诉甲公司开户行,因为开户行违规注销账户,按照银行的相关制度,公司有存量票据的情况下是不能注销公司账户的,虽然公司注销了,但是只要恢复公司的账户,那付款行打款就非常简单,而且甲公司的开户行还应当为甲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我问了甲公司负责人一个问题:银行承兑汇票分为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票面信息中并没有开户行,票据法也没有对开户行作出约束。票据具有无因性,承兑人见票即付,并非持票人开户行见票即付,如果起诉甲公司的开户行,只能起诉开户行恢复账号,因为甲公司已经注销恢复账号以及没有法律及实际基础,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会胜诉。银行的业务部门虽然表面说配合甲公司的诉讼,但是真正涉及到责任划分的时候,开户行也不会承认自己有错,毕竟注销时甲公司办理了一切相关手续,所有的风险是甲公司承担的。甲公司负责人陷入沉默。
我给出的诉讼方案以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甲公司直接起诉承兑人,因为承兑人是银行,不存在不能履行的问题,而且起诉承兑人的话案由就是“票据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出票日起两年,如果起诉承兑人,本案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案件最后的结果:判决承兑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票据款项。银行如果败诉了,那一定是积极履约的态度,判决之后很快银行的款项就支付到位,困扰当事人半年之久的事情解决了。
法院的判决依据:公司注销后发现存在遗漏清算的债权,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提前诉讼。本案经核实,原告是甲公司注销前合法的股东,有权向被告即该汇票的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承兑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这是一种高级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