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海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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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写夫妻二人的名字,离婚时属于共同财产么?

发布者:殷海芳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877人看过


房子作为中国人看重的重要资产,倾注了父母一生的积蓄,因此房产离婚时发生纠纷的数不胜数,本律师将易发生的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帮助你做到心中有数!

张男与李女,房屋购置于婚前:

  1. 一、     婚前张男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张男名下。

张男拥有绝对产权,除非张男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赠与张男与李女,且将房屋产权证进行变更的,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1. 二、     婚前张男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张男名下,婚后共同还贷。

产权归张男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张男应当返还一半财产给李女。同时,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张男也应当补偿给李女。

  1. 三、     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1. 四、     婚前双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产权属于夫妻二人,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双方各自的赠与。

张男与李女,房屋购置于婚后:

一、婚后张男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张男名下。

张男拥有绝对产权。

二、婚后张男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张男名下,由二人共同还贷。

一般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视为赠与。张男父母如果想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让张男写欠条,保存转账记录,则该部分出资为债权,离婚时可以主张。

三、婚后双方父母全额或者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为双方共同财产。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婚前张男父母出首付买房,李女负责家里的装修和家具的,如何认定?

购买家具与装修,不影响产权的认定。但是法院在判决时会酌情要求张男给予李女一定的补偿。如果李女,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方面对于花销要有记录以及证据,另一方面可以与张男做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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