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女)与李某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在李某的父母的平房里居住,后该房屋拆迁,张某、李某、双方的女儿及李某父母,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每人可以获得50平米的购房指标。张某已经签署房屋认购书,安置房尚未交付,因李某出轨,张某提出离婚,李某提出离婚的话必须把房屋还给李某的父母。问:张某能否获得拆迁安置房?
首先,必须清楚拆迁安置房的概念,是指基于房屋使用人基于房屋拆迁获得的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的房屋。
拆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产物,尤其是北京动辄上千万的拆迁,让很多人一夜变富,也滋生了很多离婚诉讼。拆迁方式每个地方各有不同,拆迁安置房获得的方式也各有不同,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本人主要以北京为例,根据现行法院裁判规则,对现行比较流行的拆迁政策即“以房屋内现有具有户籍登记的人口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进行房屋补偿”的方式下,如果一方离婚,房屋如何分配的问题,进行分析。
本案中,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某父母,从物权角度讲,基于该房屋获得的任何收益应当由李某父母获得。但是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是这样的:每个宅基地或建房批示为一个被腾退人;应安置人口的户口认定以派出所核发的户口本为准,应安置人口是指在腾退范围内拥有正式房屋及对应的正式户籍。本案中,张某、李某、双方的女儿均作为被安置人口,每人可以获得50平米的购房指标,房屋虽然是李某父母的,但是张某的50平米的购房指标是基于张某的户口获得的,并非是李某父母的赠与,她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因此,离婚时,拆迁房屋获得的安置房应当为全体被安置人员按份共有,张某占有的份额为50平米。离婚时可以依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