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李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6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XX、李XX于2019年11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XX、李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李XX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6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张XX、李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张XX、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