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殷松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8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真实意思表示 | 无正当理由 | 小额 | 转让协议 | 迟延履行 | 缺席审理 | 未到庭 | 余款
原告:上海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94年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上海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与被告A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A支付购车款余款40,000元,诉讼费由A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9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A向其公司购买丰田牌埃尔法小客车(颜色:白色,车牌号:沪DXXX**,发动机号码:2GRK637996,车架号:JINGZ3DH4J8043194)一辆,购车款为958,000元,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签约当日A支付购车款918,000元,余款40,000元于完成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后付清。签约后,其公司依约将车辆交付A,并协助A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然A仅支付了购车款918,000元,余款40,000元至今分文未付。
A未作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9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A向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购买丰田牌埃尔法小客车(颜色:白色,车牌号:沪DXXX**,发动机号码:2GRK637996,车架号:JINGZ3DH4J8043194)一辆,购车款为958,000元,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签约当日A支付购车款918,000元,余款40,000元于完成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后付清。签约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将车辆交付A,并协助A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A支付了购车款918,000元,余款40,0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提供的《车辆转让协议》、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经办人员与A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
审理中,因A未到庭,本院无法对本案实施调解。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履约中,原告依约履行了包括过户登记手续在内的车辆交付义务,被告却未支付原告全部的购车款,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未付购车款余款4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购车款余款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购车款余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