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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性侵被认定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的“抽象危险”司法认定与辩驳技巧

发布者:夏军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2日|分类:暴力犯罪 |1492人看过


“强奸罪”是结果犯,惩罚的是“违背意志”的实际损害后果;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抽象危险犯(注:指法律直接将特定行为推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无需实际损害后果即可入罪),其惩罚的是特定关系下性行为本身被推定的风险——即法律推定负有照护职责者天然具有影响力,其性行为可能侵害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这种“推定”如何适用与挑战是辩护的核心。本文通过一则虚拟案例开展讨论。


一、案情简介


苏某(23岁),系某高校研究生,自2023年起担任初三女生小雨(15岁)的数学家教。两人相处融洽,小雨对苏某产生朦胧好感。寒假期间,在小雨主动表白后,二人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小雨父母偶然发现聊天记录后报警,苏某被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追究刑责。


二、构罪要件的形式与实质双重审视


1.  客观要件:身份与行为的“抽象危险”

   ?   形式层面:苏某具备“负有照护职责人员”身份(家教),并与14-16周岁的被照护人发生性关系。符合此罪的形式外观,触发了法律的“危险推定”。


   ?   实质层面(辩护焦点):抽象危险犯的“推定”并非绝对。辩护需着力论证,在具体情境中,本案不具备该罪所要防范的实质危险性——即行为人是否实际利用职责带来的优势地位、信任或控制力,使对方陷入难以自由选择的境地。


2.  主观要件:明知与“滥用”的故意

   ?   需证明苏某明知小雨年龄,且故意利用了其家教身份所附带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单纯的“明知身份+发生关系”不等于具备“滥用职责”的故意。


三、辩护角度分析:击破“抽象危险”的推定


辩护的核心,是运用证据将案件从“抽象的危险推定”拉回“具体的事实审查”,证明本案缺乏实质危害与滥用行为。


辩护路径一:用证据否定“精神控制”与实质身心伤害

?   心理评估报告的运用:主动申请对小雨的心理状态评估。若报告显示其情绪稳定、认知正常,无焦虑抑郁等与性侵害相关的典型创伤,可作为未造成实质性身心健康损害的强有力证据,从而减轻追究刑责的必要性。


?   沟通记录的双向性解读:全面分析微信聊天记录。辩护人应指出,记录中大量存在小雨主动发起话题、表达关心、分享生活的内容,苏某的回应多在合理辅导范畴,构建一种“互动相对平等、存在情感依赖的互动”的叙事,否定“单方精神操控”的指控。


?   行为后果的考察:强调案发后小雨学习未受重大影响,与家人关系未恶化等客观事实,辅证其身心未受刑法意义上的严重侵害。


辩护路径二:审视“照护职责”的实际影响力边界

?   职责范围的具体化:论证家教职责的时空有限性(每周数小时、限于学习),其影响力深度与父母、监护人等持续照护者存在本质区别。主张苏某的实际影响力,不足以达到法律所推定的隐形强制力的危险程度。


?   “危险推定”的具体排除:承认立法为保护特殊群体而设立“抽象危险”规则,但辩护人可根据剧案情分析,主张该案受害人积极主动自愿,不构成该罪的利用职责便利实施危害行为的实质审查。


辩护路径三:质疑技术证据的“唯一指向性”

?   鉴定意见的关联性质疑:即便DNA鉴定证实了性关系,辩护重点应转向其与“滥用职责”的关联性。该证据仅能证明事实行为发生,无法证明该事实是“利用职务便利”的结果。这是切断证据链条的关键。


?   电子数据提取的合法性:审查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是否合法合规,防止因取证瑕疵导致证据被排除,进而动摇指控基础。


结语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体现了刑法对低龄女性群体的强化保护。但作为抽象危险犯,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需注意:该罪名的适用应严格限缩于存在明显权力不对等关系的场景(如教师、监护人等)。对于职责边界模糊的家教等关系,应通过证据还原具体情境,避免法律推定吞噬个案正义。这既是对立法本意的尊重,也是实现公平审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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